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
说明和独立意见
(资料图)
作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,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
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--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和《公司章程》
等相关规定,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
进行了认真核实,并仔细核对了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
伙)出具的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》(天
健审〔2023〕3970 号),我们认为:
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》,并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召开
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关于重新审议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融
资提供担保的议案》,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
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35,000 万元(或等值外币)银行授信
融资,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 27,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。上
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,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
议程序,符合《公司法》、
《公司章程》、
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,不
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、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。
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
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的规定,不存在与相关法律、法规
规定相违背的情形。
严格规范公司对外担保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,严格执行对外担
保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,认真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 页无 正文 ,为 《杭州福斯特 应用材料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关 于公 司对 外担
保情 况 、控股 股 东及其他 关联方 占用 资金情 况 的专项说 明和独 立 意 见》之签 署页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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